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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5-20

纪检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纪检监察工作,以适应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和履行纪检监察职能的需要,维护党纪政纪,进一步端正党风校风,保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教育部、监察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服从、服务于学校改革与发展,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培养献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纪律保证。

第三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在我校的纪律检查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监察处是我校的行政监察专责机构,是负责学校内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纪检与监察工作合署办公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

第四条 纪检监察工作要遵循纪检、监察系统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五条 根据党章规定纪委承担以下任务: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纪的决定,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廉政教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等;

2、检查和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学校党委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

3、协助党委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部门汇报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情况,总结推广廉洁奉公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4、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中的党纪处分,其中涉及政纪的案件,应与行政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于比较重要和比较复杂的案件,要及时将案情和处理意见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部门报告。纪委和党委意见不一致时,可报告上级纪委,请求协助处理;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检举和控告,受理党组织和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6、纪委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和校党委报告工作,积极争取校党委对纪检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处对学校各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使公权力的各种人员等进行监察,主要任务是:

1、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和命令的情况,贯彻执行学校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并依法保护其行使职权;

2、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3、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纪的行为;

4、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5、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和命令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专项监察、效能监察。

第三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七条 学校纪委和监察处协助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抓好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根据党中央、省市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结合学校制定的廉洁自律的规定,定期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对照检查。要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

第八条 学校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深化“三转”,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严肃纪律审查,严厉责任追究,发挥“监督的再监督”职能作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第九条 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要协助党委对党员进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教育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教育。教育党员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在改革和建设中建功立业。要组织党员学习党纪条规,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及时总结和推广廉政建设的先进经验,表彰和宣传廉政勤政、模范执行党纪政纪的先进典型;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通报典型违纪案例,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第十条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要协助党委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掌握人、财、物管理支配权的部门及人员。要抓好制度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要集中时间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大检查。要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以保证党的肌体健康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调查研究工作。

1、调查研究的主要任务: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调查研究纪检监察工作如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调查研究如何协助党委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包括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有关党风党纪的苗头性问题和倾向性问题,以及群众普遍关心而又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调查研究带有行业特点的不正之风的情况,特别要注意调查学校的收费、招生、就业、办培训班的情况;要探索建立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地发挥监督制约作用的途径和方法;

2、调查研究的方法:深入基层,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抽样调查、个别谈话等形式,全面客观地分析问题,把握事物的本质,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用改革的精神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

3、抓好调查研究成果的运用和转化。及时把调查研究的成果用于实践,指导工作。

第四章 来信来访工作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的职责任务是:

1、受理来信,接待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2、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3、根据信访的内容、性质及主管校领导的批示,向有关部门移交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

4、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

5、做好信访统计、总结和归档工作;

6、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的原则;要保护写信人、上访人,不得把来信转给被检举人处理,防止打击报复;坚持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要慎重对待政策性问题;信访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做到来信有人处理,来访有人接待,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十四条 处理来信来访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1、处理来信

1对属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的来信,有专人阅读后,进行登记、摘要,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阅批。然后,按领导批示查办、转办和督办;

2对署名来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告诉举报人;

3)对匿名来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部门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做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对纯属造谣诬陷的,查清后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2、处理来访

对于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来访,要介绍其去有关部门反映。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来访,要了解清楚来访人的基本情况、被举报人的情况和来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谈话结束后,要请来访人审看谈话纪录,并请其在谈话纪录上签字。接谈结束后,将谈话内容摘要报领导阅批。

第十五条 反映情况。

反映信访情况,提供信访信息,是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要对信访举报带有普遍性的情况及重要典型问题,及时反映给领导,为学校党政领导分析形势,在更大范围内解决问题提供依据。努力做到全面情况定期反映,倾向性问题综合反映,重要问题专题反映,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

第十六条 信访件的转办。

转办就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把信访件转给上级、下级和同级有关部门办理。转办的意见有五种:阅处、酌处、查处、查处报情况、查处报结果。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或酌处;重要的问题用查处或查处报情况;问题严重,性质恶劣,或问题虽然不大,但长期不办的信访件,转办时用查处报情况。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承办部门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查结上报。

第五章 案件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任务是,检查和处理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和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第十八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坚持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靠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行政部门,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以及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即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群众的目的;切实保障广大党员、干部包括被检查的党员、干部行使有关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纪检监察人员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纪检监察人员。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人员办理的纪检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线索处置

1、纪委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2、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3、纪委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

4、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5、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6、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二)谈话函询

1、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2、谈话应当由纪委相关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或者纪委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3、函询应当以纪委办公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委。

4、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做出相应处理:

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2)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4)如反映问题属实,涉嫌党员、党组织违犯党纪需核实、立案审查的案件,按照省属高校案件审理工作管辖权限,经学校党委、纪委批准,移送省委教育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继续审理。

(三)处理程序

经省委教育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审理案件后,形成审理报告,学校党委、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对给予学校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学校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学校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总支(支部),抄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1、对学校中层正职(副处)、副职(正科)党员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纪委提出处理建议,报校党委批准后,报上级纪委备案。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干部所在部门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提出处理建议,经校纪委批准后,报校党委备案,同时报上级纪委备案;

2、对其他党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纪律处分,由党员所在部门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批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 纪律处分,由党员所在部门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提出处理建议,经学校纪委批准,报上级纪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政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1、对中层正职(副处)、副职(正科)行政监察对象,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处提出处分意见,校长办公会批准。其中给予副处级行政监察对象撤职以上(含撤职)行政处分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上级纪委监察部门备案;

2、对其他行政监察对象,需要给予行政记大过(含行政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的,由受处分者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学校纪委批准。需要给予降级(含降级)以上行政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3、凡监察对象受到政纪处分,均要报上级纪委备案。

第六章 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队伍的建设。

1、纪委委员、纪检监察专职干部应具备如下条件:党性强,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党纪条规,勇于同一切违纪、违法和腐败现象进行斗争;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对党和人民有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党纪国法和各项办案纪律,坚持原则,恪尽职守,秉公办案,敢于碰硬,不徇私情,办事公道,刚直不阿;

2、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学习,努力做到知全局、懂教育、懂经济、懂法律,精通纪检监察业务。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内行。要有计划地对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对年轻干部进行在职或脱产培训,要鼓励纪检监察干部根据自己的情况在职进修学习;

3、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充分认识自己的光荣使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4、充分发挥兼职纪检委员和监察干部的作用。要经常组织他们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学校的有关情况,特别是重大决策,应及时向他们通报,使他们了解学校工作的大局,以便发挥作用。

第七章 党委和行政领导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和行政领导,要把纪检监察工作列入党委和行政的工作日程。每年至少要研究一次纪检监察工作,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汇报,审定工作计划,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对于查处重大违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院党委和行政领导要亲自过问,排除干扰。

第二十六条 要使纪检监察干部有机会参与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及时了解党委和行政的重大工作部署;要关心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建设,及时配齐纪检监察干部;尽力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给予适当办案补贴,妥善解决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待遇。

第二十七条 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纪检监察干部的轮岗交流。对从事一定时间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要给他们到其它部门工作锻炼的机会。同时,鼓励比较熟悉学校教育改革和业务工作的干部,参加一段时间纪检监察专职工作。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如与中央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以中央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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