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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25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了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预防和减少各类教学事故,并使事故能及时、有效、妥善处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各层次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教学活动。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与分级

(一)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部门)、教学辅助及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主观原因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二) 教学事故按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共四大类。事故根据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三)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课堂教学类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宪法和法律、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等内容;

2)教师默许、暗示、鼓励或煽动学生罢课闹事;

3)因玩忽职守或工作失误造成学生重伤、致残或财产损失超过10000元;

4)一学期内教师旷教超过6学时;

    2、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1)与命题有关人员考前(含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故意泄露试题;

2)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3)监考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怂恿、参与考生作弊;

4)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考试后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

5)一学期内旷监考超过6学时;

6)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学生成绩数据丢失、错误。

3、教学管理类

1)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生成绩、各类证书、证明,造成严重后果;

2)审查不认真造成学生毕业证书漏发、错发;

3)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4、教学保障类

因对校内设施设备维修不及时或教学场所的电路等隐患未及时检查、排除,而导致出现师生重伤、致残或财产损失超过10000元。

5、其他经认定属于重大教学事故的。

(四)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对学生实施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2)因玩忽职守或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财产损失超过5000元但未超过10000元;

3)一学期内教师旷教超过2学时但未超过6学时;

4)非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或离开课堂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超过10分钟;

5)未经批准,擅自删减课程内容1/4以上;

6)对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随意减少学时,降低要求;

7)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指导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12,或有12学生的设计(论文)质量未达到设计(论文)基本要求;

8)未按规定完成实验、实训、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准备工作;

9)不经申报批准,擅自决定停止班、系正常教学活动或擅自占用教室、实验室而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2、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1)与命题有关人员考前(含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失误泄露试题;

2)命题人未试做试题或试题严重错误未能事前发现,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考试延误、中断、失效;

3)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等,严重影响考试正常秩序的;

4)一学期内教师旷监考超过2学时但未超过6学时;

5)非不可抗力原因主考、监考人员迟到超过10分钟或监考过程中离开考场从事与考试无关事情超过10分钟的,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6)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超过10分钟的;

7)考试命题内容、难度、试题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30分钟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或因命题原因导致学生成绩严重失常的;

8)主、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出现考生严重作弊的;

9)考试结束时主(监)考人员漏收或遗失学生试卷超过2份;

10)任课教师在评分结束后遗失未登录成绩的学生试卷超过2份;

11)成绩公布后因批改或记录失误需要更改学生成绩超过5人的;

1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考试及格标准。

3、教学管理类

1)对各类教学事故,有关系(部)或部门未及时上报和处理;

2)教学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善或失职导致遗失应保存的学生作业、试卷、设计、论文以及学生原始成绩等教学资料。

4、教学保障类

1)后勤部门未及时维护、维修教学场所设施(水、电、气、照明等),导致教学或考试无法进行;

2)已到上课或考试时间,有关责任人员未打开教室、实验室或占用教学场所而导致影响正常教学活动超过10分钟。

5、其他经认定属于属于严重教学事故的事故。

(五)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因玩忽职守或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受轻伤或财产损失5000元以下的;

2)一学期内教师旷教2学时以内(含2学时);

3)未经批准,擅自调课、代课或变更上课时间;

4)非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未超过10分钟)或离开课堂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超过5分钟(未超过10分钟);

5)教师未携带任何教案或讲稿进入课堂执教;

6)教学进度超前或滞后6学时以上的;

7)教师在上课时接听或拨打手机;

8)未布置作业、不批改学生作业、实验、实习、实训报告次数少于规定次数1/2(含1/2)的;

9)整个学期不辅导、不答疑的;

10)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指导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23,或有13学生的设计(论文)质量未达到设计(论文)基本要求的;

11)实验实习指导教师不按教学任务安排组织教学,或应由多名教师共同承担的指导任务被擅自减少指导教师人数。

2、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1) 非不可抗力原因主考、监考人员迟到超过5分钟但未超过10分钟或监考过程中离开考场从事与考试无关事情超过5分钟但未超过10分钟,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2) 主考、监考人员在监考时接听或拨打手机;

3) 考试结束时主(监)考人员漏收或遗失学生试卷2份以下(含2份);

4)考试评卷后超过规定时间一周仍未向所属教学管理部门提供学生试卷;

5) 任课教师在评分结束后遗失未登录成绩的学生试卷2份以内;

6) 期末考试(含补考)后,不按规定时间改卷评分,成绩登录延误一周以上的;

7) 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命题试卷,致使考试安排改变;

8) 考试时试卷短缺致使考试推迟进行的;

9) 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等,影响考试正常秩序;

10) 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超过5分钟但未超过10分钟的;

11) 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清理考场,或未向考生宣布考场规则,擅自允许或不制止考生提前离开考场;

12) 监考教师、相关部门不上报考场记录,或发现违纪、作弊行为不上报、不作处理的;

13) 期末考试结束后,不按要求填写试卷分析;

14) 成绩公布后因批改或记录失误需要更改学生成绩5人以下的;

15) 管理人员由于工作疏忽,造成学生成绩登记严重失实;

16) 一学期内教师旷监考2学时以内(含2学时)。

    3、教学管理类

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且未在短时间内妥善解决的;

2)由于开课系部未及时、准确申报教材需求,或教材管理人员漏订、误订、未及时采购等非外部因素造成开课两周后教材不到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教学秩序的。

3)选用教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的;

4)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安排考试或给学生进行补考、缓考的;

5)实施性教学计划确定后,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学的。

6)调课、代课通知传达不到位造成无教师到课堂。

4、教学保障类

1)在上课或考试时间内,反复出现铃声、广播声乱响等,严重影响教学或考试进行的;

2)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影响教学的;

3)后勤或技术服务部门未及时维护、维修教学场所设施(水、电、气、照明等),导致教学或考试中断进行的;

4)已到上课或考试时间,有关责任人员未打开教室、实验室或占用教学场所而导致影响正常教学活动超过5分钟但未超过10分钟的。

5、其他经认定属于一般教学事故的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一)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组织机构:

1、学院设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教学主管院长

成员:人事处长、教务处长、高教所长、系部主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日常工作。

2、各系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

组长:部门负责人

成员:系主要领导、教学干事等

(二)教学事故按以下程序认定:

1、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者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主动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检查,也可由事故的发现人、知情人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报告所在教学单位。

2、教学单位成立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具体负责三级(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由部门负责人领导,在三天内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报告。

3、教务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执行。若责任者为教务处工作人员,则直接报主管院长批准执行。

4、一级(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严重)教学事故或比较复杂的教学事故,难以认定事故责任和级别时,由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认定。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个人原因造成的教学事故,追究当事人的个人责任;属集体工作失误造成的教学事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当追究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出现一般教学事故,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由责任者在一定范围内做出检查;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责任者在一定范围内做出检查,并视情节轻重,学校对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在一定范围内做出检查,并视情节轻重,学校对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或单位应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触犯法律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 发生三级(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责成部门负责人签发“教学事故通知单”,并在本部门通报;发生一级(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严重)教学事故,由学院责成部门负责人签发“教学事故通知单”,并在全院通报。

(四)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五) 在教学运行过程中,学院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凡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单位、部门以及该单位、部门负责人在当年各类考核、评比中不能评为优秀。

(六)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有异议的,允许当事人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向教务处申诉,由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对教学事故当事人的申诉意见进行复核,经集体研究决定后给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