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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简称辽铁院或学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三条  学院贯彻“立足校园、服务社会”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原则,帮助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之余,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包括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辅导员助理、班主任助理、宿舍管理助理、文体活动助理、校园文明纠查员、后勤服务助理、校外各种岗位等,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设定各类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人数和报酬标准。

第五条 各部门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设定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校外用工单位须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签订包括岗位要求、劳务报酬、劳保安全等内容的协议书。

第六条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同意,不得在校内张贴招聘广告,不得私下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  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须由本人申请,经过班主任、所在系同意,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审核批准,由学院统一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均应办理《学生勤工助学信息卡》,以记录参加勤工助学的真实情况。

第八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国家一等助学金获得者应当履行勤工助学义务。

第九条  学生申请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的条件要求:

(一)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注册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或有专长的学生;

(三)生活简朴,无不良生活习惯的学生;

(四)学有余力,诚实守信,身体健康的学生;

第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不得影响正常学习生活,除寒暑假以外的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严禁从事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各种劳动,学院有义务制止类似情况的发生,有权力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由学院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要接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的考核,对于认真负责、表现突出者给予评选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等表彰,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并酌情扣发勤工助学报酬。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无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有权替换和予以辞退。

(一)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或不履行职责者的;

(二)不服从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安排的;

(三)未经请假批准无故迟到或不到岗的;

(四)当学期有一门以上考试课程不及格的;

(五)当学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达标测试不及格的;

(六)当年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十三条  学生上岗后不得擅自退岗和换岗,一经发现取消勤工助学资格。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要求,需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提出书面退岗申请,原则上应在新人员到岗前坚守岗位。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资源;

(二)全面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待遇,接受或拒绝用工单位的协议外要求;

(三)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帮助下,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矛盾与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管理制度;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声誉。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履行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诚实守信,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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