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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11

第一节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科教兴国战略,加速技能型人才培养,确保每一位在校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特别是让经济较困难的优秀学生得以继续深造,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并结合《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节 组织领导、管理机构、管理职能

1.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指定专门经办银行,通过财政贴息贷款的方式,帮助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

2.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办公室、团委、各系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处,配有专职工作人员,上级管理机构为辽宁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辽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 本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各项政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结合我校实际,负责我校助学贷款的宣传及具体办理工作;学生处负责与银行联系银校合作、额度的申请及学生贷款后的有关手续办理事项;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在借款人毕业时,向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银行提供借款人就业单位通讯地址;教务处负责提供借款人学习情况,各系负责做好特困生摸底、申请贷款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及学籍异动情况,及时提供借款人违纪处理情况,并协助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落实办理贷款有关工作。

第三节 助学贷款对象及基本条件

1.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在校专科生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别是优秀特困生优先享受。

2. 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成绩较好,能够正常顺利完成学业。

4)庭经济确实困难,在校期间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杂费、基本生活费),生活俭仆。

5)家、经办银行以及我校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6)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节 享受贷款的学生必须有符合条件的介绍人和见证人

1. 介绍人是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或财务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人介绍银行情况,向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银行的合理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负责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2. 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学院领导等),见证人不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第五节 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1. 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为目的。其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在学校的学费与生活费(本地基本生活费标准)之和。

2. 助学贷款期限由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借款学生确实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时,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展期是指:贷款到期后,本金不能归还,又申请续款),经办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读第二学位的,在读书期间贷款期限可与经办银行商定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第二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3. 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还息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还利息补贴,学生所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补贴,其50%由个人负担,按季度归还。

第六节 审批及发放程序

1. 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必须向学院学生处及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 贷款学生向学生处及经办银行提出申请时应同时递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经学校加盖公章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两份。

2)贷款学生本人学生证(A4)、有效居留身份证件或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一份(A4)、户口本复印件一份(A4),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学生本人家长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A4)(含户口本首页,如父母死亡须提供相应手续)。

4)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原件一份(A4

5)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一份(A4)(加盖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的民政专用章)

6)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助学贷款申请)。

7)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原件,须本人签字。

8)班级鉴定(由班主任提供,A4打印、手签名)

3. 各系收集并统计上述材料后,对申请贷款的学生按困难和表现情况进行排队,初步确定申贷规模,汇总后报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并移交材料。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统计汇总的情况,与经办银行联系。

4. 学生处根据贷款指标确定贷款学生名单,必须张榜公布5,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监督,学院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贷款介绍人认真核对贷款学生的身份证、学生证、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填写是否准确,并在审核完毕后需在申请审批表介绍人一栏中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5.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初审工作无误后,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经办银行。

6. 银行通过现场进行全方位审查:

1)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如有差错或遗漏,可要求学校进行更正或补充;

2)银行到学校进行现场调查,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并实施诚信教育考试。

3)经办银行在全部审查结束后统一编制审查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册并送交学校。

7. 银行与学生之间签定合同

1)学校收到经办银行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与银行一起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学校将学生签署的借款合同和借据提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15个工作日内对学校提交的借款学生已签署的借款合同和借据进行签署。经办银行在签署工作完成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学校接到借款合同和借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

3)各院系应将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8.贷款发放

1)银行在借款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工作日内将首年的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或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在相应的时间内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

2)银行划入学院账户的贷款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由财务处直接扣除,并给贷款学生开发相应的收据。

第七节 贷款变更和归还

1. 助学贷款只能用于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和住宿费,如有下列情形者,将终止贷款,已获得的贷款予以追回,并支付利息:

1)借款人有高消费行为(如穿名牌等行为)。

2)借款人谎报家庭实际收入,或采取其它手段弄虚作假骗取贷款。

3)借款人违反校纪校规,受过记过以上(含过记)处分者,或德育考核不及格者。

4)借款人有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罚。

5)借款人因学习不认真,造成学业成绩差,出现试读或累计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及格者。

2. 借款人出现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死亡等情况,介绍人或学校应及时通知银行,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银行、学校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学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人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归还贷款本息,学校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

3)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学校在协助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4)贷款学生出现休学、停学等学籍异动情况,学生所在院(系)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中心通知经办银行停发贷款。

3.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同意扣款协议书毕业证学位证留置协议书,帮助银行与用人单位签定协助扣款确认书,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4.学生毕业后,所在学校应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5.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2年内开始还贷,毕业后6年内还清,由借款人按规定直接到银行还贷偿还方式:

1)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2)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3)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利息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算,不加收其他费用。毕业学生在还款时,如与经办银行联系不上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还款的,应主动与毕业学校取得联系。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按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4)经办银行应按季度将已毕业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校。

第八节 对贷款学生管理

1.对违约者在公共媒体进行公布

1)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指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

2)银行制定的借款合同中应列有对符合1项规定的违约学生给予公布的条款。

3)银行应将需要公布的违约学生信息提供给学校,学校和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2.学校对学生开展思想、人格、道德、诚信等专项教育,所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参加相关的教育活动。

3.各系要对贷款学生加强日常管理,定期考察其学习、生活、综合素质等情况。介绍人有义务按要求及时向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或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品德操行和学习情况、学籍异动和其它引起贷款变更的情况。

4.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要与经办银行保持联系和沟通,建立定期会晤制度,及时向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异动情况,并定期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报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

第九节 附 则

1.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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