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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17

1. 目的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省财政厅、教育厅的要求,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校生,品学兼优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贫困的普通学生。
3. 职责
   3.1学生处负责根据省资助中心下发的名额组织国家助学金在校内的评选、以及评选过程的监督。
   3.2各系部负责建立贫困生资助体系、评选具体实施和初步审核。
4. 工作程序
    4.1.评定条件
   4.1.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1.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4.1.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4.1.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热爱本专业;
   4.1.5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4.2资助标准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年下达的资助标准执行。
   4.3.评定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程序和监督
   4.3.1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年10月份评定一次。学院每年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指标,确定国家助学金名额。学院要成立以学生处长为组长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学生助学金评定工作。
   4.3.2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本人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将评定结果及申请表上报学生处(文本版及电子版)审核并汇总,报学院审定。
   4.3.3学院在确定获奖学金学生名单之前,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依据程序到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4.3.4公示结束后,由学院将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4.3.5国家助学金统一发给获资助学生本人;
   4.4学生在同一学年可同时兼得助学金与奖学金。
   4.5.资格审查
   4.5.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者取消评定资格。
   4.5.2.触犯刑律或有违法行为受有关部门制裁者取消评定资格。
   4.5.3上学年违反校规校纪者或受到行政、团纪处分者取消评定资格。
   4.5.4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者取消评定资格。
   4.5.5在评定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评定资格。
5.相关/支持文件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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