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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17

1. 目的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并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 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籍修满一年以上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普通学生。
3. 职责
       3.1各系负责组织民主评选和推荐,并报送学生处。
       3.2学生处负责初步审核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4. 工作程序
      4.1评选条件
4.1.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1.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4.1.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4.1.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热爱本专业。
4.1.5积极参加社会及集体活动,有较强的团队意识;
4.1.6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4.1.7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主要表现为:
      1 ).德育考核 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前1/ 3 、学习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前1/ 4 者。
      2 ). 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应是 三好 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3 ).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德育考核 成绩、学习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可适度放宽。
参加市级、省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分别获得一等奖和一、二、三等奖者。
科研开发项目(产品),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等奖励者。
在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等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作品和论文者(独立作者)。
协助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或产品开发并取得成果,经项目主持教师提议推荐者。
在文体活动中,获国家级比赛前八名、省级比赛前六名、地市级前三名者。
在社会实践、第二课堂、公益活动、教学服务等方面有特殊成绩并经主管部门推荐者。
      4.2评定程序
4.2.1 对照申请条件,每年9月3 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 、辅导员 签署意见后交所在系部,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每年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指标,确定国家励志名额。
4.2.2辅导员、班主任 根据申请条件,组织初审,初审结果在 本专业班级中 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 学生处。
4.2.3学生处 对各系 (部) 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提出拟资助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将研究通过的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2.4 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逐级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4.2.5 学院于每年 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 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3资格审查
4.3.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4.3.2触犯刑律或有违法行为受有关部门制裁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4.3.3上学年违反校规校纪者或受到行政、团纪处分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4.3.4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者不得参与评选;
4.3.5在评定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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