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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教育

心理问题的鉴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0-03-11

一般心理问题鉴定标准:1、持续1个月,间断2个月;2、一般事件引起,反应不强烈;3、自己能控制,不失态;4、社会功能有所下降,受到轻度影响,基本能维持正常,内容未泛化;5、痛苦感不重、时间短、不持续;

严重心理问题鉴定标准:1、持续2个月以上,半年以下;2、强烈事件引起;3、不可控制,短暂失去理智;4、社会功能受到严重影响,内容泛化;5、感到痛苦情绪并深受折磨、持续;

神经症鉴定标准;1、持续3个月以上,半年以下;2、变形,持久的心理冲突;3、失去控制,常人难以忍受;4、可以正常地生活,人际关系受到影响,内容泛化;5、感到痛苦情绪并深受折磨、持续;

神经症严重程度评定标准:1、病程:不到3个月评1分;3个月—1年评2分;1年以上评3分。2、精神痛苦程度:自己摆脱评1分;别人帮助评2分;无法摆脱评3分。3、社会功能:轻微妨碍评1分;效率明显下降社交回避评2分;完全回避评3分。总分评3分以下不是神经症;45分为可疑神经症;6分为神经症。对精神痛苦和社会功能至少要考虑3个月以上。

精神病鉴定标准:1、主客观统一;2、知情意协调一致;3、人格相对稳定。

心理问题和神经症鉴别:1、常形是心理问题。与现实处境直接相联系;明显的道德色彩。2、变形是神经症。与现实处境没什么联系(鸡毛蒜皮小事);没有明显的道德色彩。

●心理正常:一般心理问题、严重心理问题、可疑神经症性心理问题。

●心理异常:神经症、精神障碍。

●鉴别心理行为正常和异常:1、是否主动求医;2、有无自知力;3、社会功能受损是否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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