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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1 其他是0”——履行保护义务 筑牢安全防线

发布时间:2020-06-12

 近期,全国各地多所高校发生了学生信息被冒用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于高校网络安全的广泛关注。

01 / 河南百名大学生信息被冒用

  2020年4月,河南某大学学生向媒体反映,该校一名岳姓老师以提供兼职的名义收集了一百余名学生的个人信息,被“盗用”于公司逃税。该岳姓老师在收集学生信息时称,填写姓名、手机号和身份证号是“发放工资需要”。多名学生发现自己的信息被冒用后,岳姓老师回应称,当时的兼职是一个教学实践项目,因为赶上期末就没有如期进行,她也不清楚为什么工资会打到学生的个人账户上。目前,此案仍在调查之中。

02 / 上海警方侦破596名大学生被入职案件

  2019年1月,上海警方侦破一起596名大学生的身份信息被冒用于虚开劳务发票案件。据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交代,这些学生信息都是来自张某。因张某妻子曾在某学校从事教务工作,在电脑里存有大量的学生信息资料,其中包含了学生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为图私利,张某竟将其中596名学生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直接复制转发给了冯某,伪造他们“入职”劳务公司的假象,直接去申报了发票。



  安全是1,其他是0。在工作中,我们要切实履行好网络安全的管理义务,防止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下面,小编带领大家了解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01

承担责任的主体

Law

  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 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二) 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三) 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02

法律处罚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3

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

Law


(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根据《信息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属于“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包括:

  • 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

  • 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的;

  • 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 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 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 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

  • 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


(2) 泄露用户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信息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属于“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包括:

  • 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 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 致使泄露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五万条以上的;

  • 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 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

  根据《信息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属于“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 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 造成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 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 致使刑事诉讼程序受到严重影响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 其它严重情节

  根据《信息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其它严重情节主要包括:

  • 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留存或者未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的;

  • 二年内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

  • 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 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用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

  • 致使国家机关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受到破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 其他严重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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