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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8-10-23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辽宁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部门管理和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等国家拨给的资产,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收入形成的资产,运用国有资产通过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保等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收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三)监督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原则: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学校资产的整合、共享和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

(二)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定期进行学校资产清查与资产评估工作,做到账账、账物、账卡相符;

(三)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在资产使用部门年度(经费包干)预算中列支;

(四)坚持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二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一级管理部门

国资处是学校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依据国家和辽宁省的国有资产管理文件,统一对全校的国有资产实施一级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和健全学校资产内部管理制度,代表学校实施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

(二)负责调剂校内资产和设备,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受理并审核二级管理部门的资产调拨、报废、报损等申请,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置;

(三)负责组织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坏;

(四)负责学校资产数据总量、结构、分布的统计、分析、动态管理、资产数据年度上报等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采购项目方案论证工作;

(六)负责货物类、服务类及修缮工程采购项目的招标组织工作,参加项目验收工作,负责资产入账;组织学校基建工程的招标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 二级管理部门

(一)管理职责

1、二级管理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二级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责任到人。要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实现所辖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2、资产使用者负责所使用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维护,无法完成的可向二级管理部门申报;

3、二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资产的定期巡查与日常监督,受理使用者的报修申请并组织维修,无法完成的报学校立项解决;

4、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级资产明细账,并负责所管辖资产数据的统计与上报工作;

5、负责本部门的资产购置、调配、报损、报废的相关申报工作;

6、配合国资处做好资产清查、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部门及分工

1、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多媒体教学设备(含教室及公共教室内电子多媒体设备)、公寓内网络系统及配件、校园网络设备、电教设备、广播设备、现代化办公设备等;

2、党政办:负责管理交通设备、各种文物、陈列品、档案。

3、后勤处:负责管理房屋地产及附属设施;教室(含公共教室)内桌椅、黑板、讲台及附属物;办公用空调、电梯;能源设施与设备;校园树木;草坪等。

4、学生处:负责管理公寓内床、柜及附属物;

5、基建办:负责管理学校在建房地产;负责拆装、移设、维修办公电话系统及终端设备、有线电视系统及终端设备;

6、发展规划处、高教所:负责管理无形资产;

7、计财处:负责管理资金、债权、债务;

8、国资处:负责管理全校办公家具类设备;

9、培训处:负责管理其使用的所有资产设备;

10、全校各部门遵循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对其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包括:

(一)房屋及构筑物:包括新建房屋构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

(二)一般设备:指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办公设备、用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其他:不属于以上的其他各类固定资产。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按《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资产登记

第十条 校内资产登记

(一)国资处会同二级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建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各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要指定一位负责人负责所辖资产管理工作,并设一位资产管理员(兼职)负责资产的建帐、立卡、统计、日常管理与维护等工作;

(三)无论部门或个人,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均须到国资处办理资产登记;

1、预算内经费增加的固定资产须先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2、其它经费添置的固定资产(包括自筹资金、科研经费等)均属国有资产,入账前需到国资处办理登记手续;

3、接受的捐赠资产,接受部门应及时到国资处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4、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变更必须首先向国资处申报,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5、个人工作变动时,必须先到二级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涉及部门调动的人员、退休人员必须到国资处办理移交手续。

(四)新进资产设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二级管理部门和国资处同时进行资产登记。新建竣工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办负责办理产权证明,国资处其对面积、数量验收后进行登记入账。

第十一条 学校产权登记

(一)学校将严格按照辽宁省国有资产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经上级审查并提出意见后向有关部门申领或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学校用于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保等经营活动的资产由各经营部门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给国资处统一上报,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

第十二条 产权纠纷与调节

(一)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和学校所属各部门,由于国有资产占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对外、对内发生的争议;

(二)凡对外涉及产权纠纷,事发部门必须及时向国资处申报,由当事各方会同国资处、学校相关领导等共同负责办理处置,或提交司法部门裁决;

(三)校内部门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可由当事各方的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效,交国资处调解或交学校有关会议裁定。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好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要相对保持稳定。资产管理人员确需调动时要履行资产交接手续,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国资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优化资产配置,加强资产整合与共享,做到物尽其用,防止资产损失和浪费,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国资处可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调剂。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及材料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使用情况档案,严格做好验收、使用、保管、维护等工作。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如系人为损坏,责任人应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对外出租、出借必须履行报批手续,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国资处初审后,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核准后,方可执行。资产出租所得收益应上缴学校计财处。未经学校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转借。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由资产的使用、占有部门对资产的安全、完整实施全程监控,并负责对收回的国有资产认真勘验。

第十七条 学校作为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不得为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得以国有资产用于抵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是指没有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是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资产盘盈、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入帐的资产和由于盘亏、呆帐,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货币性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等资产损失;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调拨出校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事业单位。由使用部门向国资处提交校外调拨申请,按照处置批复程序批复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捐赠仅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

第二十条 在各部门间进行资产调剂,首先应由调入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资产调拨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国资处审核并拟定调出部门,经调出部门的资产管理员、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国资处进行调剂并统一调整资产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的处置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经申报部门主管校领导同意,提交学校审核,并以学校正式文件的形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一次性处置原值50 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报告及处置清单以学校正式文件的形式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处置原值50 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须报上级按照资产处置流程逐级审批,并有正式批复文件后,方可按处置程序办理资产相关手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台件原值十万元以上)的处置须单独报上级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批文是学校调整资产账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使用权单位变动的依据,国资处应及时根据上级审批手续调整资产账,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登记。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一)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用于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正常工作所占用、使用的资产;

(二)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展社会服务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四)学校批准成立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机构、企业、公司等实体,必须明确产权关系,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占有的申报工作,由主管部门申请,报国资处审核、登记后上报学校领导审批;

(五)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六)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能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不得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不得用学校的房地产作为投资与校外单位或个人合办企业,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要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使其保值增值。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委依法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如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对主要领导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结合国有资产管理考核一并进行。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未尽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辽宁省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其它政策法规之规定办理。本办法与国家和上级文件相矛盾时,以国家和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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