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

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48年,前身是锦州铁路技术学校,属中专层次;1953年更名为锦州铁路学校;1955年更名为铁道部锦州铁路运输学校;1958年更名为锦州铁道学院,设大专部和中专部;1962年又调整为锦州铁路运输学校;1969年与锦州铁路司机学校合并,更名为锦州铁路工人学校;1972年更名为锦州铁路局中等专业学校,恢复中专办学;1973年将司机学校分出,校名恢复为锦州铁路运输学校;20057月,学院由铁道部移交辽宁省人民政府,划归教育厅直属管理;2008年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更名为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学院通过辽宁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合格评估,2013年被确定为首批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立项建设单位;2017年获批辽宁省高水平特色专业群立项建设学校;2019年成功入选全国职业院校学生管理50强;2021年获批辽宁省高等职业教育兴辽卓越院校和兴辽卓越专业群立项建设单位。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已经成为以铁路特有专业为主体和特色,以城市轨道交通专业为辅助,以智能制造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技术专业为支撑协调发展的现代高职院校,是我国轨道交通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

面向未来,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办学方针,聚焦内涵建校、特色兴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发展战略,着眼特色鲜明、质量优良,行业一流、省内示范办学目标,厚植大道致远、 国脉所系家国情怀,秉承诚信、务实、奋进、自强的校风、明德笃学、严谨求实的校训和铁院铁律、大道致远的学院精神,坚持改革创新,不断追求卓越,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促进学院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适用本章程。学院章程是学院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

第三条  学院中文全称: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简称:辽铁职院;英文译名:Liaoning Railway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学院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松坡里129号(邮政编码121000);学院网址:http://www.lntdxy.com

第四条  学院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隶属辽宁省教育厅管理,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职业教育,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高职对接及校企合作办学。

第八条  学院坚持依法办学、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科学决策的治校方略,致力于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学院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教学以学生为本,培养目标以能力为本,通过教育教学活动,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专业定位:以铁路特有专业为主体和特色,以城市轨道交通专业为辅助,以智能制造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地方经济支柱产业类专业为支撑。

第九条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行业企业和地方经济建设的需要,依法调整办学模式和专业设置,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制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十条  学院开展高等职业技术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主要实施全日制高职层次职业技术教育,积极争取适时举办本科层次职业技术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开展继续教育、企业员工培训、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与认定,为轨道交通行业、企业培养管理和技术人才。

第十一条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及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对学院进行管理,核准学院章程,监督学院办学行为,评价考核学院教育质量,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一节  党政组织与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基本管理体系,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制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严把政治关,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院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根据领导班子成员的提请与院长商议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方可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学院党委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人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学院纪委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第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领导,副院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完成院长委托的工作,对院长负责。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负责有关行政事务的专项工作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内设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组织机构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院教学、教研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咨询和建议机构。校务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成员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在职与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以及群众团体和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学院校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

(二)受学院委托,对学院工作中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与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围绕学院的改革与发展,自主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其他需要校务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设立党务、行政、教务、人事、学生、教科研、后勤、继续教育等工作管理机构,按各自职责范围履行职能,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院、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制度。二级学院(部)作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放能的原则,依法设置学院二级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部,代表党委履行党管教师工作职能,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动协同创新,扩大、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二节  学术组织体系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确定系部的委员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确定。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三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教学、教研及科研发展规划及专业设置;重点专业、重点课程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

(二)设定学院教研科研工作相关政策,指导教研、科研项目研究方向和重点课题设置。对重大事项的可行性及教研、科研成果的学术价值进行评审,提出结论性意见;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查申报的各层次教研、科研项目,推荐各级各类纵向课题及教研、科研成果,审议重要的横向协作项目,提供审查意见;

(四)评定、审议有争议的教研、科研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五)评定、审议学院设立的各类教研、科研奖项;

(六)对学院教研、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监督;

(七)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及拟引进的优秀人才;

(八)负责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相关工作;

(九)其他需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三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其规定履行职责,开展教代会的各项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院处级干部、青年教师、女教师、民主党派代表应占一定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更换和撤换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学院教职工监督。

教代会3-5年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到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教代会在学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学代会),是代表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全体学生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学院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代表全员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院学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审议并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他文件;

(二)讨论并表决大会的各项决议;

(三)制定、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五)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负责向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请他们及时向学生作出答复;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建立各种群众性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

第三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性组织和社会团体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章  

第三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院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主要培养全日制大专层次学生,适度培养非全日制学生。全日制大专层次学生基本学制三年,学院为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根据其所修学分情况,依据相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开展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自觉接受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国防安全等相关教育,踊跃报名参军入伍,积极参加军事训练、劳动教育和社会公益活动。

(四)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院引导学生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依法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奖惩,采用学院、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班级四级网络化管理模式。学院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专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指导、就业服务、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和救济项目,允许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十八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凡是曾在本院学习过的学生和学员、工作过的教职工均是学院校友。学院设立相应机构,联络和服务校友。

第五十条  学院校友会是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学院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院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五十一条  学院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院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学院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三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学院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学院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院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相关规定由学院依法另行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院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院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全体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应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学院的办学宗旨、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激发责任良知,树立规则意识,强化绩效观念,培育团队精神,倡导民主理性,树立和谐理念,共建和谐校园。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的各项制度,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院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自觉发展学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从事本院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学院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依法签订聘任合同。

第六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院依法保障与社会和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福利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经费、资产、财务与后勤

第六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并以财政拨款为主。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负责募集资金、捐赠项目管理及基金管理。

学院鼓励和支持院内各部门及个人面向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合法获取办学经费。

第六十四条  学院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自主配置、处置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级领导与部门按照学院责任制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主管财务的学院领导定期向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院财务收支状况及管理情况。

第六十七条  学院财务实行预算管理,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预算管理。学院预算体系分别为日常经费预算、专项建设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

第六十八条  学院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财经纪律。

第六十九条  学院建立财务内控体系,实行财务年度审计制度。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条  学院建立后勤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一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七十二条  学院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院档案管理机构对学院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章  学院与社会

第七十三条  学院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办学信息,广泛开展社会服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

第七十四条  学院的权利是: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院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教育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院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依法依规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教研科研、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四)依法依规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党委对学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教育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依法依规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自主决定和调整教职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为学生或学员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一)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十二)依法依规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文化机构和行业企业之间的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三)依法独立或者与社会组织、行业企业和个人合作办学,依法合理收取费用;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学院的义务是: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和辽宁省教育厅的监督和指导;

(二)提升面向国家人力资源强国的职业教育能力、面向行业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技术服务能力,开展高水平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改善;

(三)尊重和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学院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六条  学院依据自身的办学资源和特色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地方和行业发展需要,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原则,开展全方位合作,为区域经济社会繁荣和行业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七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机构的合作,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的开展。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院国际化发展。

第七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八条  学院校训:明德笃学,严谨求实。校风:诚信、务实、奋进、自强。教风:厚德、厚学、严谨、严格。学风:求知、求实、自律、自强。

第七十九条  学院徽志:徽志呈圆形,由内、外两部分构成,外环为学院中英文对照名称,内核为徽志基本图形。主图案以“L”“I”为设计元素演变形成,背景为绿色。徽志设计表明学院追求和谐与卓越的坚定信念、独特的地域特点与行业优势、无穷的发展活力和勃勃生机以及悠久的办学历史和文化底蕴。

第八章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由院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必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学术委员会或教代会提议,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